原告:杨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略)。
被告:翁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零七条第某款、第某百四十条第某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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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戎绒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王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