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汽油三轮车沿安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县X镇岗上小桥时,撞到路X路标的铁柱子上。经血醇检验,杨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天良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张某乙证言、书某、物证、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到路X路标的铁柱子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玉红
审判员靳庆霞
代理审判员周娜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某员李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