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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XX诉上海XXXX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庞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X镇X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在上海XX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靳XX,男,在上海XX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被告上海XXXX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包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X与被告上海XXXX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XX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庞XX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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