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石某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000元及诉讼费1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对以上义务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