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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冷某与被上诉人孙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树中,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冷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16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10年农历8月20日生女孩冷某,现随被告生活。另查明:1、原告的个人财产现存于被告家的有:一辆奥斯电动车、四条被子、十条床单、一套四件套、一套六件套、一个鞋柜、一个木盆架、一个不锈钢大盆、一个保温瓶;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在某、被告认识及同居期间,原告共接受被告彩礼x元。

原审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可自行解除。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冷某不满两周岁,应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综合本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被告冷某应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x.68元(5523.73×20%×17),原告现存于被告家的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冷某要求原告孙某返还彩礼,虽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已久,且生育了子女,彩礼不应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冷某由原告孙某抚养;二、被告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女儿抚养费8780.7元,以后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8月1日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2500元;三、原告现存于被告家的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归原告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冷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孙某借婚姻索要冷某彩礼金x元、见面礼以及项链等共计x元,原判决仅认定x元且判决彩礼金不予返还错误,要求孙某返还彩礼x元。2、上诉人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孩且冷某系农民,没有稳定的收入,原审判令女儿冷某由孙某抚养并由冷某分五次向孙某支付女儿抚养费x.7元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3、本案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孙某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冷某与孙某在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双方系同居关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给付彩礼数额存在某议,冷某称给付孙某彩礼共计x元,而孙某只认可收到彩礼x元,因孙某对冷某所主张的彩礼金x元不予认可,且冷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能确定的彩礼数额为x元,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该彩礼款可不予返还,原审认定彩礼金x元并判令彩礼金不予返还并无不妥,冷某上诉要求孙某返还x元彩礼款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女儿冷某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本案中因双方非婚生女儿冷某至今不满两周岁,原审按2010年河南省农村人均收入5523.73元的20%标准判令冷某分五次付清女儿冷某x.7元抚养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冷某上诉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孩且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冷某还上诉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审判决无必要适用此规定,但并未影响本案正确判决。综上,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冷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马成林

审判员孙某环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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