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x。
委托代理人蒋学锋,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在茶陵县X村肖某X号,住x。
委托代理人肖某兴,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个体业者,住x。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中专文化,住x。
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刘某、陈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2年2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某武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曹阳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