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杨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祥,人民陪审员钟电亮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25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结婚证也被被告撕毁。婚后,被告经常外出不归,2010年7月20日被告外出后,至今仍杳无音讯。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汝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
2、汝城县X村委员会。证实被告杨某2006年3月到土桥镇X村居住,2010年7月份外出。
被告杨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2006年1月在广东东莞市务工时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12月25日原、被告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矛盾出现裂痕。2010年7月被告离家外出后,至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关怀、相互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且被告长期外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庭审中本院劝原告进行和解撤诉,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某纲
审判员朱建祥
人民陪审员钟电亮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