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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诉张某己生命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颖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X。

原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颖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X。

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颖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X。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特别授权),男,工人,住(略)-X号。

被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佛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X。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西段X号海联大厦八楼。组织机构代码:(略)-2。

负责人李某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辛(特别授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

案由:生命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4日下午十七时许,被告张某己驾驶陕x号货车,在“十天高速(十堰至天水)中铁十八局A-C04标陕西省石泉县明垭子隧道内倒车时将原告刘某乙、刘某丙之父,原告刘某丁之子刘某杰碾压致死。2011年11月16日,原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元(其中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x元,被告张某己赔偿x元)。庭审中,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肇事车辆陕x号货车在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9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8日二十四时止。

另,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x元。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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