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被告赵xx,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德市X区。
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x诉被告赵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子女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胡xx带养至成年,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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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