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乙X号昆泰国际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北京XX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XX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重庆XX报业集团,住所地:重庆市X区较场口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被告XX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X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报业集团、被告XX地板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莉丽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