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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51年生,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女,44岁,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男,49岁,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自愿支付申请人生活费贰仟玖佰捌拾元。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果被执行人周某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判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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