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65年生,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生,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案以壹万伍仟元结案。
二、交付时间:被执行人在2011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执行人陈某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判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某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