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8月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日20时许,在本屯廖某代销店前,被告人廖某得知一个自称“阿刚”的男青年到该屯出售一部盗来的电动车后,仍以780元的价格购买。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赃车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20时许,停放在田阳县X镇X路西侧X排X号门前的黄某某所有的一辆绿驹牌黑色电动车被盗。2010年8月7日16时许,接到举报的民警在田阳县温州发廊旁的网吧门口将正在使用该车的被告人廖某抓获。被告人廖某自称该车是于2011年8月2日20时许在田阳县X村某某屯廖某代销店前,以780元的价格向一个自称“阿刚”的男青年购买。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50元。案发后,电动车已退回受害人。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黄某某。
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赃车仍予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未造成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文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