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被告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结婚,2009年2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庭经济问题,近几年来常发生争吵,引发夫妻不和,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恋爱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2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结婚前几年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来由于双方因对各自子女成年后就成家立业的支助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建军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