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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明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覃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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