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因本案于201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X、许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X及辩护人袁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许X在本市X路X路口,将1包毒品(经鉴定重1.54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2.11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及0.5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崇XX、郦XX、陈XX的证言笔录、缴获的毒品及照片、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X交代态度较好,可采纳辩护人要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毒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