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反诉被告),男。
原告黄某乙(反诉被告),男。
被告黄某丙(反诉原告),男。
被告黄某丁(反诉原告),男。
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反诉被告)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甲、黄某乙(反诉被告)以及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反诉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2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黄某乙(反诉被告)及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行使,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黄某丙、黄某丁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黄某甲、黄某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黄某丙、黄某丁负担。
审判长周标
审判员龙元元
人民陪审员胡荣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