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2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的豫MKX号东风逍客越野车,沿三门峡市X路由北向南行使至上阳路X路交叉路口北约30米处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失控冲向左侧机动车道,将驾驶豫MWA267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使的被害人王xx撞倒,致王xx受伤,并造成两车损坏,绿化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积极护送王xx到三门峡市中医院进行抢救,王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xx的证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破案报告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树祥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