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xⅡLtd.)。
被告: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11元,减半收取x.56元,由原告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易敏
审判员马越飞
助理审判员陈洪军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