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
委托代理人别某某。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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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颜莉丽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