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
委托代理人王某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晖,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颜莉丽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