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X人,XX文化,家住XX县X镇。
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文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X人,住XX省XX市X村。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X人,住XX县X乡XX号。
委托代理人姜XX,男,系被告李XX之姻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文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以证据需要完善为由,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X、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文X、李XX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文X、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财产保全费4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龙志勤
人民陪审员刘普清
人民陪审员彭斌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青伟
附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