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X族,XXX人,家住XX县X镇。
被告文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X族,XXX人,户籍所在地:XX市X村,现住地:XX市X村XXX栋XX单元。
被告李XX,19XX年XX月XX日生,X族,XXX人,家住XX县X村XXX号。
被告段XX,19XX年XX月XX日生,X族,XXX人,家住XX县X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文XX、李XX、段XX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晚祥所有的湘x号小型普通客车(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保全价值为x元之内)予以采取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运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李XX所有的一辆湘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被告李XX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案外人姜XX以自己的财产(包括工资收入)为其作出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李XX提供了担保,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XX所有的一辆湘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龙志勤
审判员谭玉云
助理审判员朱邦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