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与原告周某于2010年4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被告何某租赁原告位于郴州市X区X路X号的房屋,月租450元,租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租房后被告私自将导火索存放在该出租房内,致使该出租房于2010年7月22日发生火灾,房屋被烧,经郴州市奥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屋翻新所作的初步预算,翻新费用为人民币x.4元。被告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郴州监狱服刑。原告为主张其权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0个月(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4500元,被告所交的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不退;因火灾清理房屋费用人民币4200元;房屋翻新费用人民币x.4元,共计x.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4500元,火灾清理费用4200元,共计8700元。保证金1000元不退。
二、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房屋翻新费x元。
以上二项共计x元,被告自愿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卫
审判员陈江生
人民陪审员汤延平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