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某院
民某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某字第x号
原告:侯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某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民某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论反思思维》等20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8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叁仟叁佰壹拾伍元(¥3315)、合理支出壹仟壹佰元(¥1100)及诉讼费伍拾元(¥50),共计人民某肆仟肆佰陆拾伍元(¥4465),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某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某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某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侯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侯某1“和谐社会”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内涵1.5
2“和谐社会”研究中的几个哲学问题0.5
3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文稿结构的重建8
4警惕对马克思社会主义构想的误读0.5
5论反思思维8.5
6论悟性——对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和特质的一种审视6
7马克思的人类终极关怀0.5
8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及恩格斯的诠释5
9马克思的哲学观6
10马克思的自由观:自主活动——重读《德意志意识形态》7
11马克思对传统本体观的变革9
12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几个前沿问题14
13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和哲学10
14认识重心的迁移与当代哲学的趋向8
15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专题讨论)——从政治哲学的双重维度透视马克思的政治哲学4.5
16商讨理论视野中的伦理、民某、人权和民某国家10
17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有益教材——《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50例》一书评介1
18有关“异化”概念的几点辨析2.5
19哲学与政治——《一场血泪交织生死交恶的哲学论战》序2.5
20政治哲学:政治的理性和良心——兼评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概念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