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XX3。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向家明,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设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投资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诉被告重庆XX设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廖XX负担(剩余部分6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人民陪审员陈刚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