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