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满利,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朱楚贤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