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省×市×区。
负责人夏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玺英,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申请人袁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某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袁某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彭林
审判员尹瑛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