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金安建筑器材租赁行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2年02月16日,因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2)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黎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黎某申请执行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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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向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