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汉族,生于X某年X某X某,住X某市X某民.
被告X某X,男,汉族,生于X某年X某月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民.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某年X某自由恋爱订婚,X某年X某X某依法登记结婚。双方于X某年X某X某日生有一子名X某X,现在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遂于2012年X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某提出与被告X某X某婚,被告X某X某示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X某X某原告X某抚养,被告X某X某担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孩子高中毕业),双方自觉履行;
三、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X某
代审判员:李X某
人民陪审员:党X某
二0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