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X某XX某X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被告XX,男,XX某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X某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于2012年X某XX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XX
二0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