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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略)非法持有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略),男,(略)年(略)月(略)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暂住(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2月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童(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其暂住处上海市(略)路(略)弄(略)号(略)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7.78克、氯胺酮21.25克、咖啡因69.88克、大麻3.61克、三唑仑0.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略)、乔(略)、汝(略)、尤(略)(略)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抓获及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略)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约四十克等多种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并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童(略)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东君

审判员万剑峰

代理审判员顾永标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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