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为XX。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黄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亮,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中国XX中心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郑达轩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