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长诉湖滨区国土局土地登记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当事人关系,不宜由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