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
被告尹某,曾用名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龙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1年4月10日,被告找到原告,借原告三万元现金用于投资,并当场出具了借条给原告,约定2011年9月10日还清。可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尹某当庭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还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1年4月10日,被告找到原告,借原告三万元现金用于投资,并当场出具了借条给原告,约定2011年9月10日还清。可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尹某自愿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将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000元一次性偿还给原告龙某。
本案的诉讼费用550元,原告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