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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山河,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方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某,被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山河、冯某,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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