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赵××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赵××于2008年12月2日向新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与赵××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性,由赵××继承赵××的合法财产,树木由原告所有。原审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赵××与赵××系同胞兄弟,其叔父赵××生前孤身一人,于2008年6月4日因病死亡。赵××生前患病期间,因需护理,于2008年4月7日由亲戚及赵××、赵××在场,同村郭朝子代笔,订立书面协议一份,载明:“关于赵××有病需要特殊护理,花费,以及后事处理,经××、马××、赵××、赵××、赵××、赵××共同协商,决定如下:××在生病期间,以及后事各方面都以赵××为主,所有费用,债务由××负责;××百年后,××的房子、承包地、荒地一切都归××。特立字为据,以生为效,立字人马××、赵××、赵××、赵××、赵××,代笔郭××。”该协议均由郭××书写,包括所有人签名,因赵××不同意以上内容,故赵××未按指印,其余人均按印。后赵××死亡,有关丧葬费用由赵××负责。赵××遗产有三间平房,老宅基地一所。赵××生前承包责任田及荒地不足4亩,树园一区,另赵××和赵××合栽树木1亩(07年栽种杨树)。
原审法院认为:赵××与赵××双方系同胞兄弟,因其叔赵××生前患病需要照顾,双方发生分歧,由亲属马××、赵××及赵××、赵××、赵××和同村人郭××在场订立书面协议一份。
赵××已按协议所载明的内容负责赵××患病期间的费用和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双方所签的遗赠扶养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部分应为有效协议,赵××享有受遗赠的权力,但赵××对赵××生前也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赵××与赵××所立协议中所涉及的承包地、荒地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围,应由政府行政处理,本案不做涉及,依照《中环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所留遗产三间平房,老宅基地所涉及房产,树园一区所涉树木归赵××所有;赵××与赵××合栽杨树一亩所涉树木归赵××所有。二、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赵××、赵××各负担150元。
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将赵××一亩树木判归赵××所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同胞兄弟关系,其叔父赵××生前独身一人,去世时年仅42岁,生病前,有劳动能力,生活不需要别人照顾。自己的一亩树木虽与被上诉人合栽,二人系相互帮忙栽种;树苗虽然是赵××购买,但钱是赵××出的,购树苗有利可图。从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和法庭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对其叔父根本没有尽扶养义务,没有权利享有叔父的财产继承。叔父有病期间,生活需要照顾,后事需要有人料理,因此,特意把两个侄子叫到跟前,通过大姐夫马××、二姐赵××、邻居郭××作证,把后事作了安排,按照老人的意见是把房屋给我,树木给赵××,二人共同照顾老人的一切,并偿还他以前所欠的债务。被上诉人认为妯娌不和,一块扶养怕闹出意见,自愿放弃扶养义务,并主动提出放弃一切财产继承。双方同意后,由郭××执笔订立了一份扶养协议,之后,叔父赵××的一切均由上诉人全部承担,被上诉人没有参与任何事务。叔父后事办完之后,被上诉人反悔,以“树苗是他购买、树木是他帮忙栽种”为由,强行要走树木、耕种土地,二人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诉至法院。2、协议决定房子、承包地、荒地“一切”归××,应该包括树木在内,且诉讼争议的焦点就是树木。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付出回报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被上诉人当初的原则是“有利不吃、有害不背、自愿放弃”。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树木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以按遗产继承。一审法院判定“赵××对赵××生前也尽有一定义务”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根据出庭证人的几份证言,完全证实了赵××对叔父没有尽扶养义务,赵××生前有劳动能力,是不需要别人尽扶助义务。因为被上诉人在叔父有病期间及后事处理上与叔父没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应该享有继承遗产的份额。故请求依法撤回原审判决第一项“赵××与赵××合栽杨树一亩所涉树木归赵××所有”的认定;依法改判由上诉人继承。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赵××辩称:1、上诉人诉称其与我系同胞兄弟,其叔父生前独身一人,去世时年仅42岁,生病前有劳动能力,生活不需要别人照顾。我和上诉人赵常委是同胞兄弟,叔父生前为啥不和哥哥生活呢因为哥哥和叔父十多年就不搭腔说话,哪能一起生活、吃饭。自己的责任田耕种负担也全由我承担。并修盖的三间平房也全是我出头承建。后叔父又建议我把自己的一亩责任田让我投资了89棵杨树苗作为造福后代的报答。另外,树园和老宅基又投资20余棵杨树苗,栽植现成活还有13棵,根据法律规定这该属于我吗。2、上诉人所称的,“协议决定的房子、承包地、荒地”,“一切”归赵××,应包括树木在内,且诉讼争议焦点就是树木。鉴于上诉人赵××与我是同胞兄弟,××又有二个男孩,生活条件不高,这几间平房我也不与他再争,给予侄儿也可。但是,在未打协议之前,房门上的锁是谁把它给换了,屋内的梦思床、一袋肥料、两块木板、是我自己购买的,钥匙现在我处、没法取回屋内东西。荒地、承包地三年前叔父让我全面承担,根据中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是不是属私人财产,土地是不是由政策变更”,我能不能现在就拱手相让给上诉人赵××呢诉讼争议的焦点就是树木,根据林业法规定谁造林谁受益。上诉人声称:“二人……并偿还他以前所欠的债务。另外生病前有劳动能力,生活不需要别人照顾”。这难道不是上诉人自相矛盾吗因为叔父生前一直在外打工,每年大概副业收入也能存八千之多,但没存入银行,都由小姑赵××全部保存,在叔父有病治疗期间大姑父马××取去1000元,二姑赵××取600元,剩余部分难道埋葬费能花完吗是应分帐,还是分钱呢上诉人所称的叔父在有病期间,生活需要照顾,后事需要有人料理,因此特意把两个侄子叫到跟前,通知大姐夫马××,二姐赵××、邻居郭××作证,把后事作了安排,叔父有病期间我曾去小姑家接过三次,小姑说咱家交通不便,不如在我家治疗,这难道还需历来和叔父不说话的大哥出头料理吗难道不是一场蓄意谋财吗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赵××承包地中所栽种一亩杨树的所有权问题,原审庭审中赵××陈述称,该杨树系赵××生前与赵××合伙栽种,按其主张的事实,赵××与赵××对该一亩杨树形成共有关系,赵××、赵××对该一亩杨树均享有一定份额的财产所有权,根据继承法关于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赵××有权继承的系该一亩杨树中属赵××的部分。本案中在未对该一亩杨树分割前,赵××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与赵××对该一亩杨树形成共有关系,赵××起诉该一亩杨树全部归其所有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一亩杨树所有权所发生的争议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对该纠纷双方应当另行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内容。
二、变更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所留遗产三间平房,老宅基地所涉及房产,树园一区所涉树木归赵××所有。
二审诉讼费300元,赵××、赵××各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