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万全汽车修理店业主,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阳市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老城店店长,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万全汽车修理店雇员,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刘某车店业主,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李某乙、陈某某、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丁、张某某、李某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又于2008年12月16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寇玉民
审判员焦虹
审判员曹园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