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贾某。
北京某某公司与贾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顺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31日,北京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确认的事实与本来事实不符。贾某于2009年7月26日私自盗取油品,被单位发现,因怕处分擅自离职。为此我单位于2009年8月3日通知贾某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贾某于2009年8月7日签署了自愿离职声明书,工资和风险金均已结清。综上,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被申请人贾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北京某某公司与贾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北京某某公司尚欠贾某风险金和部分工资未付的事实是正确的,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邦明
审判员赵某乙
代理审判员陈家忠
二○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蒙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