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孟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孟某欠原告李某猪苗款4000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付3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孟某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按照4000元(扣除已给付数额)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瑾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