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某。
被告孙某。
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桑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欠原告桑某借款3500元,于2011年9月5日前偿还1000元,余款25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陈琪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