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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徐州市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12月20日之前向原告马某还款1500元,如张某乙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按4200元的数额(扣除已履行部分)由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林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张某乙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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