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徐州市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12月20日之前向原告马某还款1500元,如张某乙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按4200元的数额(扣除已履行部分)由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林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张某乙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