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8月18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定金x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