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
被告郝某。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祝某诉被告郝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小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祝某与被告郝某2011年3月26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签字后自愿解除。
二、被告郝某返还原告祝某押金5000元,定于2011年10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130元,被告郝某负担130元。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小永
二0一一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朱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