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鸿超,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四人。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O)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晓东,被上诉人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鸿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