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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实际用款人李某某。

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际用款人李某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x元,按月利息千分之十五,自2010年3月28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定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5元,鉴定费1388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雷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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