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实际用款人李某某。
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际用款人李某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x元,按月利息千分之十五,自2010年3月28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定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5元,鉴定费1388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雷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