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周某。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转让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自愿返还原告王某土地租赁定金x元,定于2011年9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率。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张翼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