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蒲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沈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成军、张磊组成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与2003年自由恋爱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12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开始夫妻感情尚可,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蒲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沈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已协商处理好。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杨志勇
审判员陈成军
审判员张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