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路,系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分社主任。
被告许某,曾用名许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街。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系被告许某之妻。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某、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常青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与被告许某、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于2002年11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000元,约定利率是6.3‰,借款期限是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为5473.08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再偿还给原告。
经查明,被告许某于2002年11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000元,约定利率是6.3‰,借款期限是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偿还。
另查明,被告唐某平系被告许某妻子,该笔款项系被告许某婚后所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许某、唐某在2012年2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5473.08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许某、唐某平自愿承担;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常青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